圖 書 館 對 1998 年 5 月 諮 詢 文 件 的 建 議 所 作 的 主 要 修 改
對 1998 年 5 月 諮 詢 文 件 的 建 議 所 作 的 主 要 修 改
  創業板上市規則 諮詢文件 原因
最低交易額 沒有限額 最低為港元250,000 流通量的問題
交易系統 自動對盤,與主板相同 告示板 與最低交易額同步取消
公司註冊成立的司法地區 香港,中國,開曼群島及百慕達 所有司法地區 接受所有司法地區的風險太高
清盤規定 無特別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規定公司清盤 牽涉不少實際困難
聯交所在公司申請上市時審閱文件的角色 預先審閱以確保符合公司條例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 預先審閱以確保符合公司條例,而事後審閱以確保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 跟隨現時主板的運作
聯交所在審閱公司公告及通函中的角色 預先審閱以確保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 事後審閱以確保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 跟隨現時主板的運作